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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稽查队   发布时间:2010-3-11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文化局
  
擅自复制、拓印文物并出售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复制品、拓印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停工保护现场,使文物受到顺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迁出: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者擅自改变文物原状或者不进行保养维修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进行保养维修:拒不执行的,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取消其使用权,限期迁出:造成文物损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权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现使用单位限期迁出。
 
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补办报批手续: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拍摄文物电影、电视的,由文物所在单位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拍摄活动补办报批手续:强行拍摄的,没收其录像带和拷贝: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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