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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信息来源:
文化局
发布时间:
2009-1-5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稽查队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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