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樟树市文化局网吧义务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吧市场的管理,促进网吧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是受樟树市文化局聘请,政治背景良好、为人正直、责任感强的社会优秀人士(包括城区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的职权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网吧市场管理的政策及法规;
(二)依法对网吧市场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积极向市文化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网吧市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查处线索和证据;
(四)根据群众举报揭发对有关网吧经营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四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授权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网吧经营场所的人员及材料保密;
(三)秉公监管,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过错行为造成的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绚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向网吧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违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销毁网吧经营场所违规证据。
第六条 奖惩
(一)对提供证据确凿、监管得力的义务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市文化局在查证属实基础上,予以30元/次的奖励,年终兑现奖励。
(二)对在网吧市场监管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文化局、关工委将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在网吧市场监管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樟树市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