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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文化局网吧义务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文化局   发布时间:2010-3-12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文化局
  
樟树市文化局网吧义务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吧市场的管理,促进网吧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是受樟树市文化局聘请,政治背景良好、为人正直、责任感强的社会优秀人士(包括城区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的职权是: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网吧市场管理的政策及法规;
   (二)依法对网吧市场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积极向市文化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网吧市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查处线索和证据;
   (四)根据群众举报揭发对有关网吧经营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四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授权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网吧经营场所的人员及材料保密;
   (三)秉公监管,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过错行为造成的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网吧市场义务监督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绚私舞弊,直接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向网吧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违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销毁网吧经营场所违规证据。
   第六条 奖惩
   (一)对提供证据确凿、监管得力的义务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市文化局在查证属实基础上,予以30元/次的奖励,年终兑现奖励。
   (二)对在网吧市场监管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文化局、关工委将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在网吧市场监管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樟树市文化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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