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文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深入推进樟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2、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
(四)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樟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市保密局、监察局等单位审查确定。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樟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