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省、市下达的有关计划、目标,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市和驻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督促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数据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并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舍治理;指导计划生育群众团体的工作。
(四)、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协向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付诸实施。
(五)、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所、室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评审、鉴定和优生优育工作。
(六)、协同财政局做好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乡收市管工作,指导、监督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的药具计划和管理、发放工作。
(七)、负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